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各大队在日常交通管理中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依法被扣留、拖移的机动车以及在接受群众举报和配合其他部门管理等情形的车辆,经核实确认部分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拟公告以下车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车辆详单见附件表)
如对强制报废意见有异议的,请车辆所有人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86号)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递交车辆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照法定程序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销毁等处理。